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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定失信,失信不一定违法”是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经济欺诈、逃废债务、制假售假等是不法行为,属违法性质的失信行为,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制裁。但拖欠货款、延误交货日期、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经济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够不上触犯法律条款,如追究其失信原因,则更难判定其属违法行为,如第三方失信、经营决策失误、企业管理混乱、技术设备落后等,将这种失信行为移交给公安、司法部门后,往往因很难找到相应的违法条款和量刑标准而无法判决。但是,这些够不上犯法的失信行为,又必须禁止或惩处。特别在经济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失信行为属这类不触犯法律条款的不良行为,如若都由执法部门监督查处,工作量之大,执法部门能否承担是一个问题,执法成本之大也是必须考虑的。
应该看到,假冒伪劣猖獗,信用秩序紊乱,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目前的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初期也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的信用危机。当时,其社会经济生活中尔虞我诈横行,失信行为比比皆是,其程度远远超过我国目前的情况。这些国家历经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一方面强化法制,完善完备法律,细化惩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失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由全社会对不良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的机制,维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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