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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的衡量标准

惠州信用网  2008-06-25  


  二、守信用客户的判断标准


  目前银行认为基本能正常还款或逾期在银行接受范围内,没有形成不良贷款的,视为守信用。这种判断标准对信用的要求并不高,并不是逾期就定为不守信用,有利于客户接受,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具有推动作用。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基本是按月约定的,按月还款,按月记息,并在一个月内设定多次扣款,尽量减少违约人数和金额。不同业务约定不同,有的业务按季、年还款,信用卡按免息天数约定,有的交易如外汇买卖约定更精细。现实中,每个人每天都在按契约生活、工作、学习,信用又是一个社会的概念。而社会信用的约定不都是按月约定,很多合同都是按日,甚至按时。随着社会发展,交通、通讯、交易手段、衍生产品、风险规避手段等不断发展,市场越发达,对契约的约定越严格,信用的标准就越高。


  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只有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才能正确地判定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准确地使用逾期率、违约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概念指导工作。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有着精确的判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以国外某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在贷后管理上以天约定,不是按月约定,还款日不还贷,就是违约,就形成不良信用记录;过几天不还,信用等级又要下调;在超过规定天数不还,银行就要采取法律手段并准备核销。目前,我国银行对个人信用的判断标准还比较粗放,尚未达到精细化要求,如个人按揭贷款三个月内不还款仍视为正常贷款,实际上已严重影响了银行资金周转。很多本是不守信用的贷款,却没有反映出来。银行在维护自身不良贷款比率名声的同时,纵容了客户的失信行为,而自己背上了经营管理不善的沉重包袱。


  目前各银行习惯于把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信用环境差,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个人信用记录需要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信用体系并不等于有了充足的信息记录可供评价,就向有了高速公路,并不一定有一定的车流量,即使有了车流量还要有一定运行检测标准。因此,银行不能等信用体系完善了再开展消费信贷,当前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个人信用的研究,提高个人信用管理水平,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以生活中常见的上班迟到为例,一般迟到五分钟不算迟到;迟到十分种,可以接受;迟到半小时就要扣工资;迟到两小时会有新的规定。迟到时间越长,再去上班的可能性越小,最容易继续履约的时间段是半个小时之内。贷后还款有同样的规律,按大数定律,半个月不还款,就很容易造成按月不还,可见贷后管理的关键是逾期后半个月内的催收工作要到位。因此银行要严格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找出各类违约客户和违约时间的规律性,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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