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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布税务登记证“失效名单”

南方日报  2008-08-22  

  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却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而这些被列入“非正常户”时间超过3个月的将上“黑榜”,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8月11日,广州市地税局公布了今年第二期《非正常户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截至2008年6月30日,全市共有1222户企业和个体户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被依法宣布失效,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可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的“红黑板”栏目查阅。


  据了解,“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广州市地税局表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将严重影响其今后的经营活动,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要转为“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先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携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非正常户”,必须按规定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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